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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遗赠须及时作出表示 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2020年1月23日 8:31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案情简介】

  家住城区的老秦今年70多岁,育有两女一男,他看到新闻里有些老人死后子女为分家产反目成仇,觉得自己应该提前分好家产。在孙辈中,老秦平日里就十分偏爱唯一的孙子小秦,立遗嘱时,他将自己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全部给了小秦,办理了公证手续,也将公证书交给了小秦。

  可直到老秦去世半年后,孙子小秦一直未依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也未办理接受遗赠的财产转移手续。老秦的两个女儿将小秦和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财产。法院判决老秦名下的财产由老秦的两个女儿和小秦的父亲依法继承,小秦却分文未得。

  这是怎么回事?老秦的遗嘱明明是把自己的所有财产都留给孙子小秦,为什么法院又要把老秦的财产判给他的儿女?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律师解读】

  首先,我们要来判断老秦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本案中的遗嘱是被继承人老秦生前所立的,并且老秦也明确表示要将其所有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全部给他的孙子小秦。显然,老秦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进行了公证。因此,这份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我们要来判断老秦的公证遗嘱的性质如何。

  本案中,老秦所立遗嘱的性质是遗赠,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并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显然,小秦并非老秦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小秦依法不享有对老秦遗产的继承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老秦可以将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赠与小秦。

  最后,我们来看接受遗赠需注意的关键问题。

  重点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憾的是,在老秦去世半年后,小秦一直未依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也未办理接受遗赠的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小秦放弃受遗赠。据此,法院判决将老秦的财产由老秦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律师建议】

  第一,被继承人要留存证据来确保证明遗嘱确实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为保险起见,最好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进行见证或者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第二,遗赠给未成年人的,财产应当及时交付,不动产应及时申请转移登记。

  第三,如果不动产暂时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建议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前往公证处进行接受遗赠的公证,用来证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丽超、金露燕

作者: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丽超、金露燕  
编辑: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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