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通
法援律师释法说理使其真悔罪 被轻判
2018年9月,陈某因生意失败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向林某借钱。双方约定陈某向林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10万元,借款时间为1个月。但实际上,陈某拿到借款时,林某已经扣除了10万元利息,只拿到了90万元。当时,陈某急于周转,并没考虑那么多。随着还款日期的临近,陈某越想越觉得吃亏,并且经济状况也没有好转。过了还款日,陈某仍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并开始对林某避而不见。再后来,林某打陈某电话就无人接听了。
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长达7小时
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9年3月,林某得知陈某落脚于某酒店,遂联系乔某等人一起前往,并成功堵到陈某。后林某和乔某等人一起将陈某带至另一家事先预定好的酒店房间,将陈某限制在该房间内。乔某等人将陈某的手机控制起来,不让陈某与外界联系。林某要求陈某还款,陈某表示目前实在没有能力还款,于是林某指挥乔某打了陈某两个巴掌(后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在酒店房间待了近7个小时后,林某看陈某实在没有钱还,提出由于陈某到期没有归还借款,按照原来借条“支付利息每月10万元”的约定,要求陈某支付2018年10月到2019年3月共计5个月的利息50万元。这样一来,陈某实际上被要求归还本息共计150万元。在没有办法脱身的情况下,陈某被迫签下欠条。离开酒店后,陈某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将尚在酒店没有离开的林某、乔某等人抓获。
后林某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审查起诉。乔某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区人民法院为其商请了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中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王律师承办该案件。
法援律师释法说理解心结
受援人自愿认罪获轻判
王律师接受指派后,先是前往法院阅卷了解案情,后又会见了乔某,与乔某一一核实案发经过。
乔某告诉王律师,明明是陈某欠钱不还,是陈某不仁不义在先,自己只是帮人去讨个债,怎么反而成了罪犯要被判刑了呢。他坦言,自己怎么都想不明白这个道理。
王律师耐心地向乔某详细解释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分析了乔某当时的行为如何构成了这个罪。王律师一番劝解和对整个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分析,最终使乔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乔某感到非常懊悔,由于法律知识淡薄,以为江湖义气可以帮朋友解决问题,谁知真的触犯了刑法。
庭审中,被告人乔某自愿认罪,王律师也根据乔某的情节为其做了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判决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乔某需要对自己的不懂法、不守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乔某能够及时醒悟、迷途知返,承认错误,自愿认罪,最终获得量刑上的轻判。
律师点评: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这里的债务包括合法的债务和非法的债务。这条法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而不是保护民事关系下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刑法》设立该条款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债权债务,而在于保护人身自由。在此,律师也要提醒广大市民,维护自身权益需要通过合法途径,避免急火攻心,错误行使权利,一旦违法甚至犯罪,后悔就来不及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