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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未获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到同类单位工作违反协议吗?

2019年8月14日 8:4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案例:

  2018年年初,小周到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小周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期限2年。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小周经济补偿2010元。”

  今年年初,小周从公司辞职,然而公司一直未向小周支付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3个月后,小周又到另一网络科技公司任职。原公司认为小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小周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公司连续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周在离职后3个月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单位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张林子律师表示,公司和小周签订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但公司单方面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小周可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也可以用行为表明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

  小周在公司无理由不支付经济补偿达3个月后,便到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就职,属于“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小周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张律师提醒,在处理竞业限制协议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提议协商解除协议,如果劳动者拒绝解除,用人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不必履行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义务。

  2. 劳动者单方解除或提议协商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解除,劳动者需要继续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义务。

  3.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或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作者: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编辑: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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