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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心路整治将拆迁,补偿方案来了!征求意见中

2019年7月19日 7:53来源:萧山网

  昨日,萧山政府网上公布了一则公告,关于市心路整治二期(道源路—萧绍路)拓宽工程项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已对市心路整治二期(道源路—萧绍路)拓宽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8月18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心路整治二期(道源路—萧绍路)拓宽工程项目现场指挥部(原萧山路桥有限公司,市心南路391号)相应工作组提出,并附被征收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以下是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因市心路整治二期(道源路——萧绍路)拓宽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14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 号)、萧政办发 (2019)47 号《杭州市萧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解决市心路通行不畅问题,同步提升景观、美化环境,使其真正成为通畅的景观大道,保障 2020 亚运会场馆使用,确定开展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一)四至范围:东至区城管执法局城厢中队西侧;南至道源路;西至西河路;北至人民路。

  (二)具体门牌号码:市心南路 288-3 号、316-1 号、316-2 号、316-3 号、322 号,萧然南路 423 号、433 号、453 号、463 号、471 号、479 号。(以上房屋的非住宅除外。如门牌号码有出入,具体以本项目的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4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8〕78 号)、萧政 办发(2019)47 号《杭州市萧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房产凭证的被征收人。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上的记载为准。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杭州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 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 号)和《杭州 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25 号)规定,对认定为合法 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 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

  (二)评估机构确定

  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 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仍无法确定 的,选取投票数前五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同时委 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补偿价值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按照48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并按48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安置房源:现房高层:广泽小区(75 平方米户型、90 平方米户型、100 平方米户型、120 平方米户型);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 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48 平方米。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不结算;超过被征收房 屋价值但在 48 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重置价格(1350 元/平方米,下同)进行结算;超过 48 平方米建筑面积但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内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结算给被征收人。如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当月已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相关 证明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且在本区行政区范围内另有住房一并计算未超过 48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其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未超过 48 平方米建筑面积或者未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不支付房款;未申请扩面且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 48 平方米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

  (4)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源为高层住宅的,每户可按原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足 5 平方米的 按 5 平方米计算),该部分面积的价格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结算。

  (5)安置房的选房应在规定的安置房源内按房屋权属证书、 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扩面面积选定。被征收房屋面积为60平方米以下的在安置时可选择广泽小区 75 平方米户型、90 平方米户型、100 平方米户型;被征收房屋面积为 60 平 方米以上(含 60 平方米)的在安置时可选择广泽小区 75 平方米 户型、90 平方米户型、100 平方米户型、120 平方米户型。

  (五)过渡方式

  自行过渡: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六)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照杭政函〔2018〕78 号《杭州市人 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执行。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地段等级按杭政函〔2004〕129 号《杭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执行(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所处地段为市区五级)。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 48 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 2100 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 12 个月临时安置费。

  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 48 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 2100 元)。

  3. 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

  被征收人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 6 个月内(不足月的按足月计)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4. 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

  住宅房屋搬迁费为每户 1800 元/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每户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每户按二次计算。

  5. 移机移器补贴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移机费 108 元/台·次,空调、电热 水器移机费 200 元/台·次(选择货币补偿给予一次补贴,选择产权调换的两次补贴)。

  6. 列入征收范围的围墙、栏杆、工棚、停车棚、简易仓库、储物间等附属设施,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六、征收补偿资金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七、征收实施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

  八、评估签约腾房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内(具体以相关公告为准)。

  九、按时评估签约腾房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

  (一)按时评估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完成房屋评估工作的(具体以相关公告为准,下同),每户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被征收人提前评估的,每户再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0 元。

  (二)按时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每户一次性奖励 20000 元,在此基础上再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0 元;被征收人提前签约的,每户再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0 元。

  (三)按时腾房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房的,每户一 次性奖励 10000 元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00 元。被征收人提前腾房的,每户再一次性奖励 10000 元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0 元。

  (四)无突击装修奖:被征收人没有突击装修的,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800 元。

  (五)被征收人能够全部提前评估、提前签约、提前腾房的,每户一次性奖励 20000 元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400 元。

  (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评估、签约、腾房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一次性按房屋评估价值的 30%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 48 平方米的,按 48 平方米计算评估价值)。

  (七)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期限内评估、签约、腾房的,在安置房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提出申请后,每户可给予扩面优惠,扩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30 平方米。扩面面积在 30 平方米以内部分(含 30 平方米),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的 30% 结算,超过 30 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结算。安置房房 源无法扩面至 30 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八)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用于商业经营的,除按照住宅房屋实施补偿安置外,可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税务等相关合法手续,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十、超过签约腾房期限的处理办法

  (一)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期评估、签约、腾房的,不享受相应阶段的奖励,不能按时签约、腾房的,不享受扩面奖励。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相 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腾房期限内仍不搬迁腾房的,由萧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告知事项

  (一)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户”为一本产权证算为一户,如涉 及共有权的房屋视为一户;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范围内既有房屋 权属证明又有未登记建筑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合并计为一户。所述金额均为人民币。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 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三)被征收人在交房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四)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 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害,应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供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或租赁证、土地使用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六)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后,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向不动 产登记机构申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工商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十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区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改造后的市心路

 市心路整治将拆迁,补偿方案来了!征求意见中

  市心路整治二期(道源路—萧绍路)拓宽工程北起萧绍路,南至道源路,长约1.5km,标准段路幅宽32m-38m,双向6车道,城市主干路,设计车速50km/h。工程涉及道路、管线、桥隧、景观等。

作者:资料|萧山政府网  
编辑:姚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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