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作为代表司法平等、公平正义的神圣殿堂,是极其庄严的地方。无论是法官、诉讼参加人,还在法庭内的群众,都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一名扰乱法庭工作秩序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今年5月22日上午,萧山法院瓜沥法庭的张法官接了个当事人的电话。话还没有说上几句,对方就开始大声地斥责:“你偏袒对方,一定是拿了他们什么好处!我现在就要过来投诉你!”
污蔑法官的是张法官此前办理的一起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方某。方某跟丈夫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方某为多分财产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提供了伪证。虚假诉讼行为被揭穿后,方某撤回了起诉。鉴于方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现如今,丈夫起诉离婚,案子的承办仍然是张法官。方某向法院申请张法官回避,但未予准许,方某便心生不满。
过了十余分钟,方某便来到了瓜沥法庭,找庭长投诉法官。见到庭长后,她悄悄侧身,把手伸向了裤袋,按了两下。见行径可疑,庭长要求方某重新进行安检。原来,方某随身携带了微型录音设备,刚才的动作就是开启设备准备偷偷录音。被识破后,方某拒不配合交出录音设备,并在法庭大厅内大声呼喊“法官打人啦!法官受贿啦!”,引起群众围观,打断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调解十余分钟。
鉴于方某的行为已严重影响法庭工作秩序,法庭采取紧急措施,当即将其带离法庭接受询问调查,但方某经教育后拒不承认其扰乱法庭工作秩序、公然污蔑法官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萧山法院决定对方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以示警戒。在宣布执行拘留措施后,方某连连认错道歉,但此时已为晚矣。
法官提醒:
安全检查是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必要行为。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不遵守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采取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