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
去年7月,68岁的赵大伯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在游览一高海拔景点时赵大伯觉得身体不适,随队导游告知赵大伯就地休息。但随后赵大伯越来越难受,被导游等人送往附近游客医疗急救中心救治,却不幸身亡,医院死亡诊断为猝死。
赵大伯的儿子认为,旅行社事先未告知必要的健康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事中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延误了宝贵的救助时间,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表示整个旅行的过程都是按合同行程安排的。赵大伯当时看起来并不严重,且陪同导游已叫他坐下休息。当他出现严重身体不适时,导游也及时拨打120求助,不应该承担责任。
因双方意见争执不下,小赵将旅行社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父亲死亡的各项损失。
对此,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的孙建萍律师表示,赵大伯出事地点是一个高海拔地域,年老体弱者容易缺氧,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旅行社作为对景点环境熟悉的专业旅行社安排游客游览此项目,事前应该做到充分的风险提示,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赵大伯反映身体不适时,导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处置不力,可以判断旅行社对风险预见不足、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陷,与赵大伯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但赵大伯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亦负有保障自身安全的义务。因此,赵大伯对到高海拔地区游览的风险预见不足、对自身条件过于自信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
经法院审理判决,赵大伯死亡的合理损失认定为57万元,旅行社赔偿17.1万元。
孙律师提醒,市民出游要充分了解风险。旅行出游遭受的意外是否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要判断旅行社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法定注意义务)和理性人(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