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小秦刚步入婚姻。但婚后不久,因工作调动,小秦的父母出资购置了一辆汽车和一套离工作单位较近的房子,产权都登记在儿子名下。
可好景不长,儿子儿媳经常争吵,女方甚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前述商品房及汽车。
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认定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但车辆却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这下,小秦一家觉得奇怪了,房屋和车辆都是在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所有权人登记的都是男方,但为何最终法院对这两项财产的定性却截然不同,这是为什么呢?
对此,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的张林子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有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老秦夫妇出资为儿子购买了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房屋系不动产,因此房屋应认定为儿子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车辆属于动产,因无证据证明老秦夫妇当时确定只赠与儿子一人所有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认定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