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起,从事废品收购的蒋某、张某等人收购了一批废旧电瓶,他们租下了一处厂房,叫来郑某、蔡某等人将废旧电瓶中的电解液倒出、收集并装入桶内,在隐蔽时间段运至偏僻的沟渠进行倾倒;又叫来曹某等人将废旧电瓶先后运送至其他厂房,由陈某、罗某等人非法拆解废旧电瓶,拆解后的废旧电瓶被用于非法炼铅。
同时,蒋某和张某还在拆解废旧电瓶的厂房内挖掘了孔洞、渗坑用于非法倾倒电解液,导致倾倒区域土壤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给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立案后刑事拘留了上述涉案人员。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判决,案涉人员均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一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这是一个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那么,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污染环境罪?
对此,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的孙建萍律师表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法条是刑法对于污染环境罪做出的具体规定,也是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定罪判刑最基础的依据规定。
排放,是指将本条所说的危险废物向水体、土地、大气等排入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等行为。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土地、滩涂、森林、草原以及大气等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