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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习生办事途中撞人致伤 老板被判担责

2017年9月25日 8:4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实习生替老板去修镜头的途中撞了人,老板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姓汪,某公司实习生。去年11月,老板曹某让汪某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前去修理一个镜头,途中汪某驾车与正在过路的行人来某发生碰撞,造成来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来某无责。

  事后,因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来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汪某、曹某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

  庭审中,曹某辩称,汪某在公司实习了四个月,每个月有一点报酬,但没有签过合同,所以汪某不是公司的雇员,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与曹某事实上存在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也是去处理曹某交代的任务,所以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曹某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核定来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5万余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来某损失2.8万余元,曹某赔偿来某损失1.6万余元。

  这是为何?承办法官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也明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而“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结合本案,从形式上看汪某虽没有与曹某签订书面协议,但实质上汪某一直为曹某提供劳务,曹某也定期支付报酬,汪某受曹某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双方事实上已形成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汪某系完成曹某交代的任务,而且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他所能预料的,并不是故意行为,因此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雇主曹某应当对外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一般情况下雇主应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当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雇主责任并非雇员肆意妄为的“避风港”,任何人都要为自己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作者: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法  
编辑:桂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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