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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账人员自作主张免了货款,这行为有效吗?

2017年9月25日 7:59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近日,临浦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方是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方是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两家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并于2015年3月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合同附价目清单,约定了原告向被告提供玻璃、塑料等各式制品的价格。

  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了货物。经过双方对账,截至今年1月,被告公司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5万余元。

  多次催讨,被告已支付了10万元的货款,但尚欠15万元未支付。开庭之前,按照诉前调解程序,法庭的驻庭调解员联系了原被告双方调解,原告大方地表态:愿酌情减免一部分货款,但被告必须一次性支付剩余货款。

  但被告却对这一调解方案予以了拒绝,并称货款早已支付给了第三人张某某。

  考虑到这一情况,法庭安排了日期开庭。

  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都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的气氛用 “剑拔弩张”来形容都不为过。原告宣读了起诉状要求被告还款后,被告很干脆地拒绝了还款,并认为已经通过第三方将货款结清。

  当然,法庭审理不是看谁的陈述多,更不是看谁说话声音响亮,一切都要依照证据来说理。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已经初步证明被告与原告的交易事实、货款情况,被告需要证明已经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事实。

  由于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许多当事人因为不熟悉法律,没有证据意识,经常陷入有理无据的窘境。即使被告言之凿凿,但如果没有相应依据,法院当然不会支持被告的抗辩。

  所幸,被告是有备而来,向法庭充分地进行了举证,对账单、收账的第三方张某某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收条等。其中,授权委托书上明明白白写着:因公司事务繁忙,现特委托朋友张某某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5万元事件中,作为上海某实业公司全权代理,负责收回债务的欠款。委托书盖有公司公章,还有公司总经理的签名。

  收条上则是张某某确认双方的货款于今年3月已经结清。

  同时,被告确认,实际欠款15万元,但负责收账的张某某同意被告一次性支付13万元从而结清货款。面对被告充足的证据,原告承认了授权委托书印章的真实性,但表示张某某无权放弃2万元的货款。

  法院最终依照授权委托的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了收条的效力,认定原被告之间货款已经结清,并当庭宣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由原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民法通则》或是即将在2017年10月施行的《民法总则》均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某持有原告盖章的全权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即享有代理事项范围内的全部权利,也就自然包括了放弃部分货款的权利。放弃货款的后果由原告承担。如果张某某没有将货款交回或是原告认为张某某放弃货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则应当通过另案向张某某主张权利,因此由原告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作者:通讯员 管毅楠 首席记者 周颖  
编辑:桂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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