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投递不及时、快递包裹丢失……“最后100米”致快递问题频频。近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姓祝,35岁,上海人,是一名微店老板,租住在大江东。
祝某第一次盗窃发生在2016年12月,他到河庄街道的一小区里看房子。因为“双十一”“双十二”刚过,他路过门卫室时发现门卫室的门口和房间里都堆了很多快递,就动起了“歪脑筋”。
趁门卫不注意,祝某顺手拿起一个快递就走,并在单元楼的楼道内拆开,发现里面只有两包尿不湿后,扔了快递盒子回家。之后,他将两袋尿不湿送人了。
法庭上,祝某说,偷来的快递有的送人了,有的自己用。也是去年12月,他在租住的小区门卫室看到一个快递包裹,于是他假装快递是自己的,就拿回家了。里面是个车载吸尘器,价值81元,就想留着自己用。 今年1月,他又来到河庄街道同一个小区看房子。在小区内晃悠了一圈后,抑制不住想拆快递的冲动,随后去传达室顺走了一个快递盒,并吃完了里面的零食。
祝某最近一次行窃是今年2月的一天晚上。当天,他在某小区门口谈完生意后,习惯性地走到传达室门口张望,发现里面的门卫都在顾自己聊天,对取快递的事情并不关心。于是,他便随手选了一个,发现里面大部分是化妆品。祝某只好选了一盒面霜,把胶带粘好后,将快递盒扔回传达室门口。
法官问祝某:“你在小区里偷包裹,此前物管的工作人员有要求核查身份、登记吗?”
祝某说:“取快递时,门卫没有上前问过,也没有人核查我的身份,更没要求我登记。”
法官又问祝某:“为什么三番五次地去偷别人的快递?”
祝某回答,一方面是因为家庭关系长期不好,比较郁闷,就想发泄一下;另一方面,是觉得拆快递能满足自己的好奇心。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祝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据统计,祝某所盗物件的总案值不到2000元,法官为何判他犯有盗窃罪?
对此,承办法官解释说,虽然被告人祝某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都较小,这次公诉的三件总案值不到2000元,但盗窃次数较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为多次盗窃,因此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