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萧山的张小哥带队踢了一场足球友谊赛,不料在争抢足球的过程中,他一击滑铲正中老李脚踝,老李发出一声惨叫,应声倒下。
随后,老李被紧急送到附近医院就医,前后共花了近3万元医药费。出院后,又在家休养了半年多。经鉴定,老李的脚踝受伤已经构成十级伤残。
老李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张小哥侵权导致,因此要求张小哥赔偿15万元损失,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张小哥认为:自己没有犯规,是老李球技不佳没有躲闪才造成这个后果的,其受伤的责任不在自己,不愿意承担这笔赔偿。
那么,张小哥究竟要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对此,浙江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波认为,足球、篮球、排球、橄榄球等这些运动属于对抗性运动,很容易使运动各方遭到损伤。足球运动规则中还存在有“合理冲撞规则”。由于张小哥并未犯规,其行为可以认定为“合理冲撞”,一般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也多采纳这种观点。
而老李和张小哥等人作为足球运动的参与者,在同场竞技过程中因抢夺足球本身就存在较多的身体接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双方之间出现碰撞等引发受伤事件属正常现象,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不过,张小哥虽然对老李脚踝受伤这件事上没过错,但是按照公平原则,应酌情给予经济补偿,补偿范围在10%—30%较为合理。
当然,如果体育活动组织者在组织体育活动时存在过失,导致运动参与人和其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陷入危险之中,则体育活动组织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起案例中,足球赛事由足球运动爱好者自发组织,因而不存在组织者这一角色。
除了上述主体之外,体育设施的管理者如果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和合理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发生运动损害的,管理者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