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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区民政局所作行政许可 女子提起诉讼

2017年9月19日 8:23来源:萧山网-萧山日报

不服区民政局所作行政许可 女子提起诉讼

民政局长出庭应诉 全局中层干部旁听上“法制课”

  因不服区民政局做出的变更培训机构法人代表的行政许可,80后女老板将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民政局做出的行政许可。

  区民政局局长叶阿洪出庭应诉,该局中层干部均到庭旁听上“法制课”,现场受教育什么叫 “依法行政”。开庭前10分钟,参加旁听的中层干部基本全部到场,不知谁小声嘀咕了一声:“法官到了!”刹那间,场内一片寂静。当法官宣布法庭纪律提到要关闭通信工具时,每个人都快速掏出手机,有的直接关机,有的调整到无声状态。

  原告杨女士,80后,是萧山某培训学校的一名股东,她从2015年2月5日起,担任这家教育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但今年2月,她发现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由区民政局核准变更为培训学校的另一名股东了。

  杨女士表示,自己对此并不知情,于是一纸诉状将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区民政局所发出的民政许可。

  法庭上,杨女士的代理律师说,她作为这家教育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变更过程毫不知情,她从未委托任何人至区民政局办理过相应变更手续,也从未签署过任何相关文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民政局对这家培训学校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有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同时应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然而,被告方未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也未遵守法定程序,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因此,杨女士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区民政局做出的《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恢复登记信息。

  在庭审现场,区民政局局长叶阿洪冷静应对。在答辩中,被告方提出,区民政局依法享有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职权,而第三人某教育学校依法提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已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区教育局先行审查同意。

  此外,区民政局在受理第三人某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的申请后,依法审查了第三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全部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准确、是否全面,经审查无误后向才做出了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陈述、答辩、质证、辩论,庭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旁听席出奇安静,没有交头接耳,更没有人随意走动。

  “面对庄严的国徽和穿着法袍的法官,心里顿生敬畏,通过旁听庭审,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让我们更加体会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区民政局一名中层干部说。

  法官将择日宣判。

作者: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徐俊  
编辑: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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