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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将为AED立法 “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免责

2020年10月30日 9:33来源:杭州日报

  近日,记者从杭州市司法局召开的新闻媒体座谈会上获悉,《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这是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计划于今年出台。

  自动体外除颤器,简称AED,是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急救设备,主要用于抢救因室颤导致的心脏骤停患者。杭州市司法局立法处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和省市均未出台与AED配置和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法治保障不足。此外,AED的配置场所、使用培训、费用保障、维护保养责任主体、法律保障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在实践中出现“投放难、推广难、管理难”“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等问题。

  为应对此类问题,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中的第七条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向院前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赠。”第三十条中规定“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虽有规定,但现场救护免责仅针对取得急救资格的人员,导致AED配置和使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未得到真正破解。

  2022年杭州亚运会是展示国家形象的大好机遇,也是推进杭州城市国际化、建设“重要窗口”的主抓手。因此,通过立法加强杭州全市公共场所AED的配置管理,推广AED的配置使用,将能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保证2022年杭州亚运会安全举办的必要举措之一,也是进一步推进杭州城市国际化的需要。

  此次杭州出台的《办法》将成为全国首个与AED配置和使用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将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相配套,为救助人设置了一条“好人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介绍,《办法》中也将明确规定,使用AED进行救援,其行为受法律保护,救助人因使用AED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通讯员 孙陶 记者 王艳颖  
编辑: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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