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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发文:涉黑涉恶和“村霸”都不能再当村官

2019年6月24日 10:0来源:北京青年报

  6月23日晚上,新华社发文,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导意见》内容非常多,其中,三次提到“黑恶”有关内容,并直接指出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

  三次提到“黑恶”

  前文提到,《指导意见》三次提到“黑恶”有关内容:

  1)全面落实村“两委”换届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坚决防止和查处以贿选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控制村“两委”换届选举的行为,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宗族势力;

  2)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

  3)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健全防范打击长效机制。

  去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其中提到,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而且,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可以看到,23日发布的《指导意见》在涉及黑恶的内容上与此前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内容一脉相承。《指导意见》提到的打击干扰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把“村霸”和涉黑涉恶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都是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抢劫入狱3年半后成为村干部

  前文提到,《指导意见》中提出,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

  其实,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确实遇到此类案例,可以对《指导意见》的这一条做一个现实注解。

  6月19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安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马安桥上任后,笼络村干部,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结交高陵区耿镇原副镇长、镇人大主席刘宏刚,耿镇派出所代理所长尤战峰,以他们为靠山,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刘宏刚和尤战峰明知以马安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操控农村基层政权,欺压干部群众,攫取非法利益,仍包庇、纵容,与马安桥称兄道弟,接受其金钱贿赂,充当该组织“保护伞”。

  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7项罪名,判处马安桥有期徒刑22年;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贪污罪判处刘宏刚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尤战峰有期徒刑2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16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马安桥就是《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典型。

  公开资料显示,马安桥出生于1972年,1991年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01年9月,他出任耿北村二组组长。2008年11月,马安桥担任耿北村党支部书记,次年又当选村委会主任。2015年村委会换届之际,按照“五选八不选”的规定,马安桥不能参与选举,但他仍是该村选委会主任。当年3月24日,全村村民对竞选人投票后,马安桥以选票有偏差为由,将选票烧毁。后又给杨宏喜的两个竞争对手施压,导致两人放弃竞选,结果杨宏喜顺利高票当选。从此,杨宏喜成了马安桥的傀儡,而马安桥成了幕后老大,大小事杨宏喜都要事先汇报给马安桥,经过马安桥同意后方可实施。

  可以看到,马安桥曾被刑事处罚,但依旧出任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村干部职务。而且,他还是典型的“村霸”,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

  如今,中共中央、国务院层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给马安桥这样的人出任村干部下了明文“禁令”。

  《意见》中村级组织体系是怎样的?

  当然,除了涉黑恶内容,《指导意见》的内容还非常丰富。

  首先,我们做一个总体的了解。

  《指导意见》提出了总体目标:到2020年,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村基层党组织更好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以党组织为领导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村民自治实践进一步深化,村级议事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在《指导意见》的主要任务部分中提到,要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

  这句话提到了很多方面,具体来说,每个方面有更具体的职责、任务:

  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村民委员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村民委员会要履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发挥在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上的监督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要发挥在管理集体资产、合理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

  农民合作组织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要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那么,在人事上如何安排呢?

  《指导意见》指出,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当占一定比例。

  资料 | 新华社 中国纪检监察报 陕西日报 三秦都市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刘艺龙 高语阳

作者:  
编辑: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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