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逛商场本该是开心的事,谁曾想因为一扇玻璃门而遭受了“血光之灾”。就在前些日子,杭州的潘女士(化名)一家三口前往萧山某商场购物,商场的入口是一扇玻璃门,潘女士和儿子先进了商场,潘女士的老公因为停车而晚来一步,结果在走进商场时却狠狠得撞在了商场的门上。原来商场的大门是双开门的玻璃门,只开了一扇,偏偏又擦拭的太过干净,以至于两边看上去都好像开了门一样。潘女士老公这一撞还撞得不轻,不仅嘴唇缝了三针,门牙还被撞掉了半颗。
潘女士表示自己老公在进门时速度不快,也没有玩手机,这样还会撞上显然是商场的原因,希望商场能提供一些补偿。但商场却不愿补偿现金,表示顶多提供一些商场的消费券。潘女士对商场的回应很不满意,表示如商场不提供补偿,还要进一步维权。
那么商场是否要对此承担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律师是怎么说。
律师分析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孙建萍律师:本案中,双方对于潘女士老公在商场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场是否要对此负责。
首先来看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两则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判断商场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从本案来看,商场大门采用的是全透明玻璃,擦拭的十分干净,但既未贴上防撞条,也没有在门旁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提醒,显然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潘女士的老公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潘女士老公为治疗伤势而支付的医疗、交通等费用,如果因为受伤导致误工的,还需要对其误工费进行赔偿。
当然具体赔偿的比例还得与双方的责任系数挂钩,虽然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潘女士的老公作为一个有正常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在其妻儿都能顺利进入商场的情况下,却一头撞上玻璃,其中可能也有其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的原因。从法院审判的类似案例来看,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受伤者自己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具体如何分配责任,还需要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来做更加详细的判断。
现在的商场和写字楼,为了采光和美观,都喜欢用全透明的玻璃大门。很多人都有过因玻璃“太干净”而撞上的经历,几乎每年都能看到几起类似的新闻。各个场所的经营者们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在安装玻璃大门后,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可采取的方法包括在门上张贴明显的图示、防撞条,或者安排人员在门口做好引导,避免发生类似的纠纷。
而从法院审判的案例来看,如果经营者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提示措施,仍发生类似的情况,反而可能由消费者来承担主要的责任,甚至还要对商场被撞坏的大门进行赔偿。作为消费者,自己也该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进入玻璃结构的大门时放慢脚步注意观察,避免给自己的身体和钱包带来“血光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