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写的送货单能作为原始债权凭证吗?答案在这里!
近日,萧山王女士(化名)碰到了一件烦心事。从2017年开始,陈某(化名)便一直向王女士购买各类纺织原材料。每次陈某购买材料后,王女士便会填写一份一式两联的送货单,由陈某在上面签字,王女士将第一联撕下给陈某,自己保留复写的第二联留存。陈某尚欠30余万元的货款一直拖延不付,王女士在多次催讨欠款未果后,便有了起诉的想法,但又担心复写件不具备原件的效果会导致败诉,那么复写纸复写的送货单是否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原始债权凭证呢?让我们来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吧!
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曹钢律师表示,经过复写纸复写的送货单一般来说也是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原始债权凭证的,理由如下:
首先,在货物买卖过程中,使用一套完整的送货单同时具有存根联和客户联,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存根联和客户联在使用时设置单项复写功能,在存根联上书写内容时,客户联内容同时形成,且与存根联书写轨迹保持完全一致。
其次,复写的送货单不具有复制的概念,复写的送货单为一次性形成的两份原始凭证,不存在在复制过程中可能被修改的可能,若复写的送货单被改动也比较容易被鉴别,故复写的送货单可视为一式两份的简易合同。
所以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经复写纸复写的客户联并非复制件,和存根联具有同等效力。
虽然存在大量判决认定复写件可作为原件使用,但也有个别法官的观点认为复写件为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要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所以还是建议当事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采用完善的欠条等载体固定债权凭证,在使用一式两联或一式三联凭证时保留第一联,同时定期对账,保留最新的债权凭证,没有条件采取书面形式对账的,可以采用微信聊天等可被法院采信的电子证据固定债权金额,以预防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来源:萧山司法 作者: 编辑:邱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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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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