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首页 > 复工政策我来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税务局 > 访谈亮点 > 正文

多项疫情防控税费优惠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更新时间:2020年2月27日 17:13    内容来源:   

  网友:针对这次疫情,税务系统出台了一系列的税费惠企政策,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陆江: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截至2月26日,区税务局根据总局、省、市局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按四大类税费种整理出14条相关政策。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1.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三项免征增值税的同时也免征相关附加税费。)

  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5. 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包括我们萧山)征收率由3%降至1%。

  (二)企业所得税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应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四)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

  1.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不超过3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不超过5个月)。

  3.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

  具体减免期限和划型标准待省市明确后公布,请大家留意关注。



作者:  编辑: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