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萧山在行动 > 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 正文

减肥途中遇受伤,分会调解解麻烦

更新时间:2020年3月13日 9:36    内容来源:   

  【案例回顾】

  2019年4月22日,消保委新塘分会接到陈女士投诉,称其于2018年7月至桐庐县减肥达人门店训练减肥,购买了5万余元减肥套餐,后因脚受伤,8月19日开始停止,至今一直未康复,现该减肥达人门店搬至萧山区衙前镇,其要求对方退款被拒,希望能退还5万余元费用。

  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该减肥门店愿意退回剩余天数的费用;但陈女士认为其是在减肥训练营期间脚受的伤,伤病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后期康复费用要由该店支出,并且希望退还全部的报名费用5万余元。

  经过工作人员多次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减肥达人门店退还剩余19天训练费用27820元及住宿押金500元,并补偿消费者医疗费用3145.38元,共计费用31465.38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营者提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服务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并督促其履行职责。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企业经营者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及身份证明、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等;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律师点评】

  近年来,身材管理成为热点,专业的健身机构不但有专业的设施、设备,还有专业的教练提供现场健身指导,因此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但健身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受伤风险,容易造成人身损害,也易引起消费纠纷。本案就是一起因健身过程中受伤引起的消费纠纷。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了减肥套餐,但在训练过程中受伤,再加上门店搬离原址,故消费者要求退回套餐内款项并请求赔偿人身损害损失。消费者的诉求于法有据,因此经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消费者退回了套餐内剩余天数的款项并赔偿了医疗费用等损失。

  在此,律师提醒:健身是一项具有一定受伤风险的运动,提供健身服务的健身房等经营者一定要把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消费者在健身时,一方面要选择去正规、设施齐全、口碑较好的健身房健身;另一方面在健身过程中一定要规范操作,注意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此外,在本案中,经营者搬离了原来的地址,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因经营者更换经营地址,给消费者带来不便,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未接受服务部分所对应的款项。如经营者发生分立、合并,变更股东,变更字号名称等情形,变更后承受原经营者权利义务的现经营者仍需对消费者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退款、赔偿损失等责任。



作者:  编辑:刘舒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