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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不作为,孩子报课需谨慎

更新时间:2020年3月13日 9:36    内容来源:   

  【案例回顾】

  2019年12月,消保委城厢分会接到多位家长投诉,反映辖区某篮球培训机构存在课程设置不合理、开班不及时、收费不合理等情况,多次要求退费无果。

  经了解,消费者宋女士缴纳7500元给孩子报了50节的篮球培训课程,上课后发现零基础的孩子无法适应该课程(其他孩子前期已上过课)。宋女士多次向机构反映要求调整课程无果,遂要求退费,却被告知要扣除30%的违约金。消费者沈女士、鲍女士则是报名了该培训机构的团购课,分别是198元12次课和198元6次课程,报名之后机构迟迟未安排合适课程,要求退费却遭拒绝。

  了解情况后,该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与培训机构开展调解。工作人员认为,培训机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班不及时,是自身违约在先,既然违反了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几轮沟通,培训班最终退还了三名投诉人的课程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在发放预付凭证的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

  (三)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

  国家和省对培训资格、预收费用最高限额、资金存管和扣付方式等有规定的,应当遵守该规定。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辱骂、体罚学员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行为或者经营者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接受培训或者继续培训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费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律师点评】

  随着人们对教育的重视,教育支出在家庭支出中的比例越来越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纷纷涌现出来,但教育机构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本案就是一起因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这类消费纠纷的特点包括:消费者以提前缴费的方式成为经营者的学员,在履行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对课程设置、培训效果、退费等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产生消费纠纷。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选择教育机构时一定要慎重,选择适合自己教育机构,事先对教育机构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排课状况、以及机构内老师的授课水平等先行调查了解,切不可贪图优惠盲目缴费购课!消费者选定教育机构后,一定要与教育机构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开课时间、教师资格资质、指定教师、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同时需要约定教育需达到的效果,并约定未能实现培训的预期效果时更换教师、更换课程或退费等变更合同及退出合同的机制。而作为教育类培训机构,一定要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作者:  编辑:刘舒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