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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停车乱收费,消费维权协会帮

更新时间:2020年3月13日 9:36    内容来源:   

  【案件回顾】

  2019年9月,有消费者投诉称新街某营业场所近几年来一直收取高额停车费,近期又私自悔约,强逼业主退了去年办理的年票,改为300/月的月票,且必须停在较远的区域。

  经调查核实,该营业场所停车缴费属于市场调节行为,以自愿原则进行交易。物业从今年9月1日起,将业主和经营者使用的每年1800元的年卡停止使用,改为每月200元、300元的月卡。工作人员要求该营业场所物业不得强制停止使用业主和经营者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年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业主和营业场所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的营业场所利用其优势地位,私自悔约,强退年票,显然违反了《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违约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此,律师提醒: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行为除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外,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约束。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该做到诚信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既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更是树立自身品牌的有效途径。经营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可取,即使一时获得利益,从长远来看,也必将失去消费者的信任,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作者:  编辑:刘舒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