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销售过期油漆,经营者赔款又受罚

更新时间:2019年3月12日 12:47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杭州萧山某涂料店负责人徐某将10听生产日期为2016072808,保质期12个月的格丽斯牌木纹宝油漆以每听100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朱先生,货值合计1000元。后朱先生发现该批油漆为过期产品,其中8听已被使用,遂要求给予经营者赔偿。

  【处理结果】

  经消保委城厢分会经协调,经营者徐某对消费者朱先生所购的10听过期的格丽斯牌木纹宝油漆进行了退一赔一的处理,退还1000元的购货款并赔偿朱先生1000元。同时区市监局对经营者徐某销售过期油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罚款1000元。

  【律师点评】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经营者销售过期商品。在商品出售前,经营者负有先检验商品是否过期然后再行销售的义务,即经营者出售任何商品均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包括不得出售过期商品。这是经营者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经营者出售过期商品,应认定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同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案中区市监局对该涂料店作出的处罚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律师提醒,《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检验义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当注意检验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仔细看清商品的保质期之后再掏腰包——特别要注意一些低价销售的商品是否已经过期或临近过期,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编辑: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