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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刻意掉包,职业索赔受制裁

更新时间:2019年3月12日 15:34    内容来源:萧山网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5日,萧山区靖江街道某大型超市有三位顾客分别购买了几袋火腿肠放进同一个塑料袋中,随即折回超市进行投诉火腿肠过期,并且每个人都提出1000元的赔偿要求。

  超市方觉得自己很冤,同时他们坚持认为没有销售过期食品。三位消费者也是得理不饶人,萧山区市场监管局空港分局接到投诉之后,通过缜密的调查发现了诸多疑点。接投诉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超市,没有在货架上发现过期火腿肠。同时查询该超市商品台账,也没有查到投诉举报所涉商品的销售记录。这让执法人员对这次投诉举报的性质产生了怀疑:这三位“消费者”从进入超市到结账,他们只用了1分30秒左右,而通过后期试验发现,用1分30秒你甚至都无法在一个堆满火腿肠的货架上找到一包过期的产品。当天,田某等三人来到空港分局处理投诉举报。“他们一进来就说‘如果你们不帮我处理好,我将保留通过复议、诉讼、信息公开、信访、纪委、效能等渠道反映你们问题的权利’,这样专业的表述,普通消费者是不会说的。”

    【处理结果】

  与此同时,执法人员通过数据比对,发现近两年来,他们曾用多个化名在杭州市境内通过12315投诉举报达50多起,且存在多次投诉举报,索赔得手后随即撤回或放弃投诉举报的行为。通过多方调查,掌握多重证据之后,执法人员认为这伙“职业索赔人”中的成员将“过期食品”带入超市,然后多人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这些“过期食品”,随即采用各种化名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并以此威逼、要挟商家支付高额赔偿……

  这种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后在萧山区公安部门的协助下,目前,涉案人员“田某”等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点评】

  《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本起着制裁不法经营者、预防损害消费者权益再次受损的功能,却让许多“职业索赔人”看到了所谓的赚取赔偿款的商机。本案揭露了一个“职业索赔人”的不正当索赔方式,即通过造假等方式要求商家进行赔偿。除此之外,职业打假人,即以赚钱为目的,明知商品有问题而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人,也在全国各地各大商场、店铺粉墨登场。他们往往呈现集团化作业的方式,在发现猎物、固定证据后,以谈判、起诉、投诉或者举报等等手段迫使经营者支付赔偿款。

  上述案例中,“职业索赔人”多次采取造假、栽赃陷害的方式,使得规范经营的商户处于息事宁人等心态出发而支付赔偿款,其行为不仅仅损害了经营者的权利,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上述“职业索赔人”栽赃陷害、敲诈勒索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则涉嫌敲诈勒索罪。公安部门的介入,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其他尚在市场活跃的“职业索赔人”敲响警钟。

  律师提醒,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经营者,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制度、做好检查、降低问题概率;其次,应当树立反索赔意识,将职业打假人列入黑名单并可进行商家之间的信息共享。当碰到职业索赔人时,也要灵活应对,保护自身的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  编辑: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