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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住店摔伤,酒店担责有前提

更新时间:2019年3月12日 15:30    内容来源:萧山网   

    【案情回顾】

  2018年清明小长假期间,安徽蚌埠消费者姜女士来杭旅游,入住萧山某家酒店,期间洗澡不慎摔倒受伤,造成两颗上门桩牙断裂。在姜女士与酒店方的交涉中,双方对摔倒责任及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姜女士认为酒店设施不完善,卫生间门口未铺设防滑垫,酒店应该承担全部摔伤责任,赔偿其2100元用于假牙重新镶嵌;酒店方则认为客房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都已布置到位,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强调滑倒为姜女士个人过失。由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多次与酒店方交涉未达成一致意见。

    【处理结果】

  消保委临浦工作人员连夜赶到事发酒店,实地查看后发现客房卫生间警示标志张贴到位,也不存在下水道堵塞造成的卫生间积水致滑等其他情形,认定此起纠纷责任主要在消费者。考虑到姜女士为来萧游客,为维护美丽萧山良好形象,工作人员劝说酒店负责人能照顾消费者出行计划受扰和身心受损的实际情况,适当作出补偿,最终消费者获得补偿700元。

  【律师点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在工作之余选择外出旅行,而酒店的舒适问题和安全程度想必是很多人都关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姜女士认为自己摔倒是因为酒店设施不完善导致的,对于这一主张,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践过程中,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通常会结合多方面因素判定。如是否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地面等地方是否安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是否依法设置了警示标志、事发后在场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等等,并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进行考察。如果酒店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可以认定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律师提醒,旅客自身也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造成了自身伤害,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九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  编辑: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