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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收钱抽奖长个心眼

更新时间:2019年3月12日 15:25    内容来源:萧山网   

    【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萧山区河上镇某店向当地老年人推销松花粉(称松花粉有治疗“三高”疗效),并收取到场老年人每人5000~6000元,用于参与现场抽奖活动(抽奖后全额返还),消费者瞿先生认为这种情形不合理,怀疑经营者是否有相关资质,且销售的松花粉是否属于正规合格产品,向消保委戴村分会提出了诉求。

    【处理结果】

  接诉后,消保委会同区市监局对当事人反映经营场所的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松花粉,经询问该店负责人,其表示松花粉已经卖完,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松花粉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生产资质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抽奖情况,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此类情况,但现场还发现经营者在销售有净水器、蔬果洁净仪和空气净化器等产品(上述产品均有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经营者销售产品的对象为中老年等特定人群,销售的上述产品价值不菲,产品销售量均与经营者在现场对中老年人进行的宣传、演示、推荐相关,为避免中老年人购买上述产品回家后,引发家庭矛盾,消保委现场建议经营者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增加可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具体情形可先明示、约定)。

  【律师点评】

  如今的老年人健康意识强、注重养生,同样对保健品“情有独钟”,现在的不少商家正是利用了老人的这一心理,推销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具有欺骗性。

  本案中,经营者虽提供了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也发现其销售的商品均价值不菲,且主要对象为老年人,销量也与宣传方式有密切关联。对此,《中华人名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如果发现有欺诈行为的,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消保委戴村分会建议经营者增加可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也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此提醒,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看清外包装上标注的保健功能,不能听信商家“药到病除”的一面之词。同时要选择药店等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花钱之前最好多跟子女商量一下,不能在没有固定场所、没有发票、看不到正式经营手续的地方购买,也不要轻信他人,随便参加街头不正当的抽奖活动,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名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作者:  编辑: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