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萧山在行动 > 十大案例 > 正文

案例五:课程退款是否要提供身份证?

更新时间:2019年3月12日 15:9    内容来源:萧山网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王女士为孩子报名了某培训机构的钢琴课程,费用共计36000元,后因赠送课程内容发生变化,王女士要求退款,商家要求王女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王女士担心公民信息泄露,拒绝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双方产生纠纷。

    【处理结果】

  区消保委北干分会的工作人员向多位企业老会计请教企业会计制度,并查询国家关于公民隐私和消费者信息保护相关的法规,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提出了相应的做法:1、各类财务制度中,企业转账并没有强制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只需要向银行提供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开户行等信息;2、根据《消法》第二十九,支持消费者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消费主张;3、因消费者当时缴款是现金,需要向企业提供银行卡复印件,并出具相应收据,作为企业记账凭证;4、同时为了确保企业打款过程中不出意外,双方约定时间,消费者在收到企业转账到位短信后立即出具收据。

  该方案得到双方认可,在转账后,双方达成了和解。

  【律师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且对于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在本案中,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不是完成课程退款的必要条件,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同样可以完成退款,只需要消费者提供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开户行等信息。因此,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才能完成退款的主张不符合必要性原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拒绝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消费者在遇到商家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一定要多长一个“心眼”,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同时,经营者也应当审慎对待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七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获取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交易记录以及反映健康状况的体检及诊断报告、病史、治疗记录或者医疗美容记录、生物识别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作者:  编辑: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