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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化妆品过敏,体质因素还是产品问题?

更新时间:2019年3月12日 14:59    内容来源:萧山网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消费者在瓜沥镇某化妆品店花费198元做了一次面部保养体验套餐,随后又在其店内以11800的价格购买了同款美容套餐。当天晚上消费者面部出现红疹、瘙痒等过敏症状,遂要求店家退款退货,但店家以产品已经拆封、过敏并非产品导致等理由予以拒绝。

  消费者向消保委投诉时已经是过敏之后第五天,面部红疹稍有好转但仍可见过敏迹象。商家认为面部过敏的原因很复杂,刚更换化妆品需要适应1-2天,也有可能是消费者本身的体质问题,并且化妆品已经拆封,退货会影响再次销售。而消费者称其并非过敏体质,之前也没有出现过类似症状。当天在做体验套餐时耐不住店员的劝阻购买了全套一万多的产品,但是产品始终存放在店里从未消费过,也未见产品拆封,对店家的说法不能接受。

    【处理结果】

  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商家向消费者退还购买后续套装的11800元,款项已于昨日到账。

  【律师点评】

  如今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关注自己的形象管理,热衷于各式各样的护肤品、化妆品。由此也产生了很多与化妆品有关的纠纷。

  本案就是一起因消费者购买使用化妆品导致过敏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在本案中,经营者应当提前警示消费者,化妆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即使是法定检测合格,也可能因每个人的体质、皮肤不一而出现过敏现象,消费者应当慎重购买。

  律师提醒,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出现因为购买使用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的现象,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及时去医院诊治并保存好诊断证明及相关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再找商家维权才能有据可依。此外,消费者也可申请工商、质检等查验该化妆品店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安全检测报告等材料,认定该面膜是否为合格产品,并请工商部门予以协调处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索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作者:  编辑: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