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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家具甲醛超标,商家负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9年3月12日 14:1    内容来源:萧山网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余女士反映其入住新居后发现室内有刺鼻的味道,认为是新置办的家具甲醛含量超标。

  经了解,余女士在某家具家饰市场购买了书柜等家具,价值18400元,打算入住时发现室内有一股刺鼻的味道,随后其自己对室内甲醛进行检测,检测出的数值为1.03,远远高于规定标准,于是,她找到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不同意,表示不可能退货。

    【处理结果】

  接到余女士投诉后,新塘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与双方取得了联系,商家表示,自己的家具不可能存在甲醛超标的现象,不同意余女士的退货要求。余女士虽然自行对室内空气进行了甲醛测试,可是缺乏有效的证明材料或者检测报告,难以证明家具是否确实存在问题。因此,双方就家具甲醛是否超标的问题争执不下,谁也不肯让步。根据我国《消法》规定,像余女士反映的这种情况,家具店对被投诉问题负有举证责任,其需要拿出自己售出的家具甲醛含量不超标的证据。最终,家具店同意对家具进行退货并全额退款。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新消法规定,像余女士反映的这种情况,家具店对被投诉问题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家具店需要拿出家具甲醛含量不超标的证据,若家具店无法拿出证据,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提醒:甲醛含量超标是家具商品的重灾区,消费者购买家具时应主动向商家索要产品检测报告。同时产品的质量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经营者一定要把好质量关,否则不仅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而且也会给经营者自身带来损失,除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外,还会对企业的商誉等造成负面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其中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三包商品的,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由经营者承担有关三包责任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提供的经营者维修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照片,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维修单据,可以作为确定修理次数的证据。



作者:  编辑: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