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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按揭购车“绑”车险,强制消费受处罚

更新时间:2018年3月13日 14:48    内容来源: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6 日消保委新街分会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其于2015年5月购买了一辆新车并上了保险,同月底消费者与某汽车经销公司签订按揭购车合同,车款9万元承担三年按揭担保服务,同时向王某收取2700元履约保证金。该公司在开具保证金收据上标注“温馨提示:按揭期间车辆保险须经本公司办理,否则根据合同将视为违约,此押金将不予退还”,同时在与王某签订的按揭购车服务合同的5.1条中“合同期内,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代为办理车辆保险事宜,保险费以保险单显示的金额结算,保险公司给予乙方的保险优惠和折扣已在保险单上实现以及在2.2条中…未按规定每年通过甲方投保机动车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险、自燃险、盗抢险)…则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乙方赔付甲方的违约金”。 2017年7月,王某提前还款但因事先未在该处购买车险,经营者拒绝退还保证金。

  投诉人王某在没有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就和当事人签订了按揭购车服务合同,自身利益受到了侵害,经过分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同时将该线索移交给市监局立案查处。最终该公司因强制消费者购买其代理的汽车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被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经营者在为消费者办理按揭购车时,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搭售了车险,经营者所提供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属于霸王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强制交易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本案最后消费者的履约保证金被退回,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完全正确的。

  通过本案例,律师提醒:格式条款本身并非被法律所禁止,但若格式条款作出了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则该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拒绝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并可就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阅读。而若经营者需要以格式条款形式跟消费者签订合同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该格式条款不能有剥夺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二是若格式条款的内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则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否则该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三是格式条款的内容一定要明确,不能有歧义,若格式条款的内容有两种以上的理解,则会以有利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解释和适用。



作者:  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