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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无效代理,高额家具涉嫌侵权

更新时间:2018年3月13日 14:48    内容来源: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中旬,区消保委新塘分会接到消费者赵女士的求助,称其在某家具市场一品牌家具店定制了一套价值16万元的家具,双方约定2017年3月交货,但截至5月底,商家才送达部分家具,严重延误了装修工期,希望消保委帮助其退货退款并获得赔偿。

  因涉事家具货值较大,且已安装完成一段时间,消费者想要退货退款并非易事,为此,该分会工作人员并未贸然实施调解,而是联合市场主办方展开外围调查。调查发现,因存在经济纠纷,该家具品牌所有人南京**橱柜有限公司自今年年初起已停止向该家具店供货。在与品牌所有人取得联系后,证实上述情况属实,赵女士于5月底收到的家具涉嫌侵权。深入调查中,该分会工作人员还发现,赵女士的堂姐系该家具店的股东之一,至此,赵女士既想保护堂姐不受处罚又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矛盾心理充分展现。

  掌握以上情况后,该分会工作人员积极组织调解,经多次电话、实地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负责拆除、运回已安装的家具,退还赵女士已付货款12.5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例中,消费者向家具店购买家具的行为属于商品买卖合同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案例中的消费者向经营者定制品牌家具,指定了家具的品牌和约定了交货期限,这些内容即使未形成书面的约定,也已经构成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经营者需按约履行义务。但在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一方面其交付给消费者的家具系未经授权经销的商品,其行为构成了无权代理,侵害了家具品牌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在此过程中,家具店还存在未经家具品牌所有人的许可使用了品牌家具的商标,则还可能涉嫌商标侵权。而作为消费者来说,经营者提供给其的商品为侵权商品,经营者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品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另一方面,经营者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也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例中,因经营者的违约行为,经营者承担了拆除、运回安装的家具,退还货款,并承担赔偿损失2万元的责任。

  通过本案例,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弄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尤其是涉及到品牌商品时,需要核实经营者是否具有经销该类品牌商品的资质。而作为经营者,一定要合法经营,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  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