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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买房遇猫腻 谨慎签合同

更新时间:2018年3月13日 14:48    内容来源: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区消保委城厢分会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韦小姐与丈夫毛先生认购了滨康路某楼盘的一套房屋后,发现开发商在推荐房屋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房源信息的欺骗行为,遂要求解除认购合同并退款。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情况调查,详细查看相关合同和证据材料,发现投诉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开发商也承认销售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的情况。随后,分会工作人员于8月25日和9月9日先后两次组织双方当面调解,经过努力,开发商最终同意退还投诉人5万元的购房定金。投诉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9月20日下午,韦小姐冒雨将一面印有“实干高效、为民解忧”的锦旗赠予调解人员,以示感谢。

  【律师点评】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信息的知情权,而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在本案例中,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虚假的房源信息,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导致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选择,与经营者签订了认购合同。经营者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本案中的消费者提出解除其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认购合同的诉求是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经营者应该予以同意,若因此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还需予以赔偿。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房源信息应当真实。若本案中经营者的行为被认定为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还可能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律师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坚守诚信经营的底线,切不可为了促销而作虚假宣传,否则,不但可能被行政部门处罚,长远来看,也会失去消费者对其的信任,得不偿失。



作者:  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