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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展车?新车?合同要约很重要

更新时间:2018年3月13日 14:47    内容来源: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中旬,区消保委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徐女士发现自己花费40余万购买的某品牌进口轿车为展示车,她认为销售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徐女士表示其在签订购车协议后三次电话给销售人员,要求所购车为新车而非4S店内的展示车,销售人员在电话中确认是新车,然而在提车提货时发现该车为展示车。她表示,该车作为展厅车已经被其他人触碰过,车内座椅有褶皱,车身也有细微划痕,已经不属于新车范畴,提出要调换新车并支付其在等车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损失。而销售方则认为,该车为紧俏车型,店内现有库存仅一辆,且放置在展厅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展厅车同样属于商品车,不是瑕疵品,故将此车销售给徐女士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时,徐女士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后续销售人员答复徐女士另有一辆新车,可以从港口调配,是基于此前有一名消费者在徐女士之前订购了同款轿车,可以调剂。事后,该消费者因个人原因退车,4S店就未申请调配。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徐女士将该车提走,4S店负责对该车做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其性能和漆面完好,同时赠送延保服务。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消费者的购车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和汽车4S店的行为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因消费者和汽车4S店未对交付车辆的具体要求作出明确约定,而双方对展示车是否属于新车又有不同的理解,消费者对汽车4S店向其交付展示车的行为不予认可,遂产生了本案消费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悉其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而经营者也需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商品。可见,在消费行为中,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本案中,消费者与汽车4S店签订了购车协议,该购车协议属于书面形式的合同,而合同的形式还包括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根据消费者的陈述,其与汽车4S店签订购车协议后曾经以电话方式明确要求汽车4S店交付的车辆为新车而非展示车,而汽车销售人员也在电话中明确交付的车辆为新车。从合同行为角度分析,此时,消费者和汽车4S店之间通过口头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该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汽车4S店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其承诺向消费者交付新车,而非展示车。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中的消费者在与汽车销售人员电话联系时是否进行电话录音,电话录音的主体及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条件。如消费者确实保留有录音证据的,则可以要求汽车4S店交付非展示车。当然,本案中,展示车也并非不是新车,但既然消费者已经多次明确要求交付的不能是展示车,作为汽车4S店如只能交付展示车的,则就需要将该情况提前告知消费者,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通过本案例,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向经营者了解清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最好通过书面的形式将内容明确约定,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录音、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而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要及时跟消费者沟通,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



作者:  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