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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湖(闻堰)召开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会

更新时间:2018年1月17日 14:50    内容来源:萧山网   

  萧山网讯 为贯彻好全区的会议精神,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积极应对闻堰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等建筑内居住出租房屋大量涌现的现状,提升房东及居住人员的消防安全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1月17日下午,湘湖(闻堰)召开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会。

湘湖(闻堰)召开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会

图为会议现场

  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戴炜出席会议并提出要求,消安科科长潘小华作工作部署。

湘湖(闻堰)召开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会

图为戴炜作重要讲话

  其中,戴炜就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提出三点要求:一、强化认识,认清严峻形势,依职依责落实;落实工作,确保排摸到位、整治到位;加强联动,村(社区)、物业、街道,多方联动。

  会上,发布了《闻堰街道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并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中,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及六个工作组。以实现居住出租房屋违规分隔彻底清零、消防隐患彻底清除、居住人员数据清底“三清”为目标,对全街道范围内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等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屋,其中重点整治高层建筑内违反“N+1”分隔模式的居住出租房,分四步走进行整治:

  一、即日起至1月20日为排查摸底阶段。按照“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要求,发动社区工作人员、基层网格员、物业保安员等力量,逐个区域、逐家逐户摸清出租房屋数量、居住人数、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列明存在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的门牌及隐患情况,在小区入口处进行挂牌公示。

  二、1月21日起至3月10日为试点探索阶段。以相墅花园为试点小区,按照“八个必须”的要求开展整治:一是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逐一明确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二是对排查发现的违章建筑,必须限期清空,坚决拆除,出租房严格要按照“N+1”的标准,只允许在不改变房屋功能的前提下,将客厅分隔出一间做为出租使用,多设置的房间一律拆除;三是对检查发现的淘宝电商等“合用”场所必须立即责令整改,清理违规住人现象;四是对未配备灭火器和“四件套”等设施器材的,对居住10人以上的出租房居室、公共走道未安装联网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的,必须责令立即配备到位;五是对设施器材失效的,必须立即更换;六是对设有防盗窗、固定金属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障碍物的,必须立即拆除或开启人员逃生口;七是对存在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者电力表后私拉乱接、过载用电等危及电力安全行为的,必须坚决整改;八是将原非厨房空间改造成厨房使用,或在高层居住出租房屋内使用瓶装液化气等灶具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三、3月11日至4月20日为全面实施阶段。要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工作体系,按照“整改一家、删除一家”的要求,确保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多、高层居住出租房屋逐一、逐片清除到位。

  四、4月21日至4月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固化总结行动实施中的工作经验,建立多、高层建筑居住出租房屋隐患整治、事故防控的长效管理机制。

  此外,在出租房屋的管理中,应该严格执行“七不租”原则:每个居室人均居住面积不足4平方米或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的不租;违规分隔搭建居室不租;厨卫或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不租;违法建筑不租;安装固定防盗窗的不租;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的不租;存在其他治安消防隐患的不租。

  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要求》:

  为规范出租房屋管理,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消防安全要求》、《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出租房屋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按照出租房屋“N+1”标准,只允许在不改变房屋功能的前提下,将客厅分隔出一间做为出租使用。

  2.出租房屋应当按每一承租户不少于1具的标准配备不低于3KG干粉ABC灭火器。

  3.出租房屋应当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逃生用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备。

  4.出租房屋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或PVC阻燃套管保护。

  5.出租房屋内每一电表应当安装空气开关,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钢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每个合法出租居室对应一个电表,多余电表必须拆除。

  6.出租房屋的内部隔墙必须采用防火材料、砖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7.出租房屋内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得小于1.1米。

  8.禁止电动车或电瓶车在出租房屋内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插座;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9.3层及3层以上出租房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必须从内部易于开启。

  10.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11.网线敷设应当兼顾美观,沿着墙角走线,不得胡乱布线。

  12.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

  13.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住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个(法律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除外)。



作者:记者 韩晨璐 通讯员 李永水  编辑:韩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