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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迷不悟传播“法轮功” 一邪教成员获刑四年半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4日 9:58    内容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近日,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吴菊凤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

  吴菊凤自1997年7月开始习练“法轮功”,曾因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活动、传播“法轮功”邪教被劳动教养两次,后又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菊凤刑满释放后,继续习练“法轮功”,并与“法轮功”人员进行学“法”交流,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工作,规劝他人进行“三退”(退党、退团、退队)。2019年1月3日下午5时许,吴菊凤在蚌埠市蚌山区津浦大塘公园南门东侧的人行道及中荣街中广有限服务部东侧的人行道,多次向停放的非机动车的车篓内投放“法轮功”宣传品。2019年4月23日,吴菊凤在其住处被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大量有关法轮功的邪教宣传资料物品。公诉机关认为,吴菊凤的上述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吴菊凤刑满释放后又继续从事邪教活动,应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吴菊凤自1997年7月开始习练“法轮功”,2001年4月29日,因积极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聚会、散发有关“法轮功”宣传品等活动被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3年9月19日,因继续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与习练“法轮功”人员进行非法串联,相互传递非法宣传品等被劳动教养2年。后因继续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并且与其他“法轮功”人员进行非法串联、通过组织学法小组,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等方式在社会上向他人传播、宣传“法轮功”,于2014年11月13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菊凤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又继续从事邪教活动,规劝他人“三退”,持有“法轮功”宣传资料,向他人发放“法轮功”宣传资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吴菊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查获并扣押的“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



作者:  编辑:来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