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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到底是预付款还是定金

更新时间:2017年3月6日 21:37    内容来源:萧山网   

  【原标题】是预付款还是定金 书面凭证要保留

    【案情回顾】

  2016年2月,消费者常先生向区消保委新塘分会投诉,其在萧山商业城旧货市场某商户处购买了5张桌子、20张椅子,按约定常先生先支付部分货款800元,事后经营者却要求加价。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该经营者承认当初是自己配偶和消费者谈好1张桌子、4张椅子为一套价格800元,由于她对家具进价不甚了解,实际进价是800元一套,一般在卖900元。消费者称当时支付800元是定金,但未能出具书面凭证,现要求商户双倍返还,而经营者称800元是预付款并非定金,只同意退还。经工作人员多次协调,耐心讲解有关规定,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经营者终于同意按原先800元一套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常先生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作者:  编辑: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