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315我们在行动 > 2016年萧山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 正文

住宿酒店淋浴房突然爆裂 

更新时间:2017年3月6日 19:42    内容来源:萧山网   

  【原标题】淋浴房突然爆裂 住宿酒店多留心

    【案情回顾】

  区消保委新塘分会接到范女士上门投诉,称其在萧山衙前镇某农庄住宿洗澡时淋浴房突然爆裂导致其受伤,要求调解。经了解,范女士和家人来杭州旅游,住宿在衙前该农庄,晚上洗澡时淋浴房突然爆裂玻璃碎成一地,导致其手部受伤。农庄工作人员一同陪其去医院包扎,但随后双方就后续的赔偿问题发生了争执。范女士认为,房间淋浴房破裂致使其手部受伤,应免除他们的房费,报销午餐费用并赔偿误工费等1000元。而农庄方面则表示,午餐应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房费愿意免费。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积极协调,让农庄方面设身处地考虑消费者来杭州旅游的感受,并适当照顾其旅行计划受扰和心情受损的实际情况。最终农庄方面表示愿意给予消费者房费和午餐免费,并赔偿消费者误工费等8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编辑: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