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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里吃饭吃出了虫子

更新时间:2017年3月6日 19:42    内容来源:萧山网   

  【原标题】火锅吃出小虫子 深夜行动化纠纷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5日晚上22:55分,消费者杨某拨打投诉电话反映其在火锅店吃饭时发现有虫子,其妻姚某因此出现恶心等症状已送往医院就诊,要求现场调解处理此事。

  接到投诉后,城厢分会值班人员火速行动,15分钟后就赶到该火锅店展开调查。经了解,杨某一行四人于当天晚上9点多在该处就餐,发现香菜上有一条虫子,随即停止食用,之后杨某妻子姚某出现恶心等症状,火锅店领班已陪同去中医院就诊。了解该情况后值班人员又立即赶往医院,详细查看姚某就诊病历、化验单,并向医生询问具体病情,得知姚某没有食物中毒,精神状况良好。随后值班人员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在医院急诊大厅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由被诉方承担当天餐费和姚某诊疗费共计592.9元,并一次性补偿杨某妻子姚某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作者:  编辑: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