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 4月30日截止】国家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你值得拥有姓名!
更新时间:2019年4月24日 8:55 内容来源:浙江经信
导语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企业函〔2019〕164号),省经信厅就我省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相关事项发出了通知。小信已经列出了关键申报信息,快来看!
4月30日前递交材料
各市经信部门须于4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汇总表以及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省经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刻成光盘一并报送。
认真审核 推荐上报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择优推荐具有示范性的小微企业园上报各市经信部门。省经信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上报名单。
有效期满者可重新申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本次可自愿重新申报。
申报材料
根据工信部要求,申报国家示范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 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 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 省级小微企业示范园(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 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 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
省经信厅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
岑利明
陈婧绮
联系电话:0571-87057797
0571-87059132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