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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 4月30日截止】国家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你值得拥有姓名!

更新时间:2019年4月24日 8:55    内容来源:浙江经信   

  导语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荐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企业函〔2019〕164号),省经信厅就我省组织申报2019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相关事项发出了通知。小信已经列出了关键申报信息,快来看!

  4月30日前递交材料

  各市经信部门须于4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汇总表以及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等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省经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刻成光盘一并报送。

  认真审核 推荐上报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按照《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择优推荐具有示范性的小微企业园上报各市经信部门。省经信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推荐上报名单。

  有效期满者可重新申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本次可自愿重新申报。

  申报材料

  根据工信部要求,申报国家示范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 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 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 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 省级小微企业示范园(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 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 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 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

  省经信厅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处

  岑利明

  陈婧绮

  联系电话:0571-87057797

  0571-87059132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