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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保障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调整小微企业财税政策……更多利好可享!

更新时间:2018年6月25日 18:21    内容来源:浙江发布   

  为破解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融资创新、财税支持等方面都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意见》提出,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融资创新

  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

  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法人银行机构切实做到“三个不低于”: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

  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创新小微企业用款还款方式

  推广无还本续贷类、随借随还循环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重点支持八大万亿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

  鼓励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在浙江设立且主要投资浙江的市场化基金,重点支持浙江八大万亿产业领域的小微企业,参股子基金投资比例按照有关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向小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适当倾斜。

  全面落实和创新财税支持政策

  延期缴纳税款

  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对小微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

  加大对“个转企”“小升规”的支持力度

  “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费率下浮和社保补贴、亩均评价过渡期等扶持政策。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小型微利企业范围

  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 在税前摊销。国家出台新的涉企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优惠政策执行。

  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小微企业可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创办小微企业的,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在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归国留学生、境外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可参照相关人才政策在启动资金、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全力支持。

  支持小微企业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被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培训设施设备购买及技能推广等。

  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鼓励各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安排部分指标,定向用于支持建设小微企业园区。

  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优惠。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全面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建设浙江小微企业名录库

  全面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全面推进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等区域内的创客,允许其按工位号登记注册。

  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加快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库,引导小微企业规范诚信经营。

  发挥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予以6%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全面整治“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

  到2020年,每年整治和淘汰以“四无”(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为重点的“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10000家以上、新改扩建标准厂房100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小微企业园100家以上,全省“低小散”问题企业(作坊)得到全面整治。

  每年创建30个“小而精、小而新、小而专、小而美、小而特”的小微企业集群。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