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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7年6月24日 10:7    内容来源: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结合近期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杭州市实际情况,现就杭州市进一步降本减负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各区、县(市)要积极运用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加快出台并执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区、县(市)政府)

  2.适当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额。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灵活的收费机制,予以适当减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3.落实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5.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二、进一步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6.出台对发明专利维持费和国际专利申请费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委、市财政局)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

  8.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委)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9.降低物流企业经营成本。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10.取消或降低部分涉企中介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不动产登记环节中收取的土地转让手续费。参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将我市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



作者:  编辑:姚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