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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提出只需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这背后隐藏着什么诡计?

更新时间:2020年4月21日 15:7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2016年3月5日,王某向谭某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李某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名字,并明确担保期限为2年。一年后,王某迟迟未能还款,但李某承诺谭某定会归还,李某也表示自己会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谭某一直未提高重视。

  2018年9月,谭某听说借条时间一长会超过诉讼时效,于是找到了王某和李某,希望他们重新写一份借条。王某和李某纷纷表示其担心不是没有道理,愿意配合谭某。当谭某拿出原来那份借条准备重新写一份时,李某认为这样太麻烦了,他让谭某写一个简单的《催款通知书》,这样既能保证借条内容也更方便快捷。谭某当即表示可以,还夸赞李某聪明。最终,王某和李某在催款通知书上签下姓名。

  2019年8月,王某出现了债务危机,谭某意识到不能一等再等,于是一纸诉状将王某、李某告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只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驳回了谭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因为王某已经陷入债务危机,最终谭某的钱未能要回,谭某对自己曾经听信李某的话后悔不已。

  那么,为什么担保人李某不需要就王某欠谭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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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之所以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原因就在于那份《催款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谭某最终没能要回借款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担保人李某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而谭某让李某签署的是一份《催款通知书》,而非新的担保合同,谭某错将保证期间等同于保证诉讼时效,故而法院驳回了谭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签字前要对文书内容反复核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的,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保证人责任需明确

  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作为债权人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务必在相关催款文书上明确“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对债务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诺与债务人共同还本付息”等,否则担保人极有可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最后,建议如对涉及法律事务的往来函件内容、性质判断不准时,可以事先咨询专业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切勿在未判断清楚文书性质的情况下,盲目使用、回复或置之不理。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