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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时 出借企业该如何

更新时间:2015年11月2日 17:51    内容来源: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 李艳红律师   

【案情回顾】

  乙企业因资金紧张,在2014年5月、7月、9月分三笔共向甲企业借款600万元,每笔借款均为200万元,约定的借款利息均为月利率5%,乙企业在归还甲企业20万元利息后,未再向甲企业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偿还本金。

  后甲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企业支付600万元借款本金和尚未支付的利息。

  法院判决支持甲企业要求乙企业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的诉讼请求,利息部分按月利率2%支持。

  但乙企业早已病入膏肓,无力偿还甲企业的借款。

  后经甲企业了解,乙企业的董事长名下有好几个企业,这几个企业都经营良好。

  案例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允许企业之间为了日常经营而进行借款。这对于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很大的意义。但企业之间进行借款也存在还款无法偿还的风险,为了将风险降到最低,出借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一般而言,企业之间借贷能够支持的最高年利率为24%,即月利率2%。因此,即便其他企业承诺很高的还款利息,也很难得到支持。出借企业应视情况约定合理的利息。

  其次,出借企业在向其他企业提供借款时不可轻易相信借款人的还款承诺。最好对借款企业进行调查,考察其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

  最后,为了保障所出借的款项能够得以偿还,最好让借款企业提供担保。包括该企业的房产、车辆,该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以及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等。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