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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设定及实现

更新时间:2015年7月22日 9:48    内容来源: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 钱岳峰律师   

【案例回顾】

  甲公司向王某借款4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为了能成功借款,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为保障担保追偿权的实现,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最终双方选定了丙公司(乙公司关联企业)对丁公司的60%股权作为反担保物。乙公司作为担保人向律师咨询有关权益的保障问题。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是:以股权作为反担保如何设定才能有效,质权人如何才能实现优先受偿。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股权提供反担保须经出质人公司股东决议同意并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质权自向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时设立,办理登记后还需将股权出质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完成了这些手续之后,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才有权就反担保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

【解决方案】

  律师通过代为草拟丙公司股权会决议、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协助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并指导公司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为乙公司完成了本案的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设定。担保人乙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向出借人王某偿还借款后,凭股权质押反担保的相关证明材料即可主张实现丙公司(乙公司关联企业)对丁公司的60%股权的优先受偿权。

【延伸阅读】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担保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对自身权益最有保障的方式。反担保具体的方式可以有房产抵押反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保证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反担保、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林权抵押反担保、股权零价格转让或回购反担保等。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应重点关注具体担保物权的生效方式。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