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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章程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5年5月20日 17:0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单燕红律师   

  案例回顾

  A与他人合伙投资成立B公司,聘请C担任公司总经理。2010年1月,A向C借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A向C借款30万,按2%月利率计算利息,由B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在借款协议的担保方处有盖章。借期满后,A未还款,B公司以不知情为由拒不承担保证义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和B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另查明,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

  律师点评:

  以上案例,B公司的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且债权人C对于公司章程是知晓的,非善意第三人,因此该担保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案中,B公司的担保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未经得其他股东同意,违背了法定及约定程序。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C作为B公司的总经理,对于公司章程应该知晓,因此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延伸阅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可以有效的预防关联交易。公司与股东之间协议担保,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章程可以通过提供一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则,为公司设计适当的行为模式,从而使公司争取最优化的实际效果。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