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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预防

更新时间:2015年4月29日 21:22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黄春江律师   

  案例回顾

  2013年4月2日,A公司因银行转贷需要,向B公司借款人民币400万元,B公司依约从公司账户将借款400万元汇入A公司账户,A公司向B公司出具书面《借条》一份,承诺借款在2013年5月2日前归还,利息为月息壹分。为了借款能有保障,B公司要求A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为借款提供担保,A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然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杨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B公司在多次催讨无果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还款付息,要求杨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律师点评: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A公司和B公司间的企业借贷关系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判决A公司返还B公司人民币400万元;判决杨某在A公司对B公司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款项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驳回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杨某个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但是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杨某提供的担保合同亦属无效。杨某明知企业间的借贷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仍提供担保,存在过错,故杨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杨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借款人A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律师建议:

  企业间融资行为目前十分普遍,但如何有效预防其中的法律风险,前面案例所述,由于B公司的借款不能有效得到法律的保护,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律师建议:尽量避免企业间资金的直接拆借,如企业间借贷无可避免,出借方或借款人尽量避免企业直接出面,规避的方法其实很简单,可以是借款人为企业,出借人为个人,或者出借人为企业,借款人为个人,或者出借人,借款人为个人,企业作为担保人,这样就避免了企业间的直接借款,也避免了担保人可能提供无效担保的法律问题。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