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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还款,出借人能否提前全额主张?

更新时间:2015年4月21日 9:47    内容来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金梅芳律师   

  【案情回顾】

  2012年5月14日,员工甲因购房需要向A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同日甲出具《借据》一份,书面承诺“五年内还清;第二年开始还款,每年1.25万元”。2013年7月,甲从A公司离职,但甲未按A公司“惯例”(注:该惯例系不成文的,即员工离职时不论借款是否到期均应还清借款)在离职时向A公司归还借款5万元。A公司问:1、公司可通过何种途径要求甲归还借款?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2、何时能主张?3、是否需要分期主张?4、能否在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一、A公司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甲归还借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需先经劳动仲裁程序。在本案中,虽然A公司是出于甲系单位员工而在甲买房时提供借款,但这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因此,A公司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而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要求甲归还借款。

  二、A公司不能在甲离职后依据惯例立即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

  由于甲出具的借据中对还款附期限且是分期还款,即“五年内还清;第二年开始还款,每年1.25万元”,也就是说,在借款后的第一年内(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甲无需还款,在第二年内(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5月14日)甲应向A公司归还1.25万元,之后依次类推。虽然A公司有“惯例”,但该“惯例”是不成文的,在借款时也未书面告知甲,因此A公司不能据此在甲离职后立即起诉要求甲归还借款。

  三、A公司无需分期主张权利,从2014年5月15日起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全部借款。

  A公司如此做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据此,分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可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此项规定。具体到本案而言,由于截至2014年5月14日,甲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总借款金额的25%(1.25÷5=25%),那么A公司即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甲归还全部借款。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并无事先催告给予合理期限的要求,也就是一旦符合条件作为债权人的出卖人或者出借人等即可向对方主张全额付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四、A公司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中作为出借人的A公司向甲主张还款可向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  编辑: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