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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全额赔偿?

更新时间:2019年11月27日 17:10    内容来源:萧山司法   

  孙某是杭州某超市的店长,上个月却被公司告知,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团购操作流程》等规定,造成公司损失86200元,故要求其全额赔偿;如果孙某不直接赔偿,公司将从其每月的工资中扣除30%,直至扣完86200元为止。

  原来,上个月公司在清点孙某管理的超市店面时,发现86200元的食用油不翼而飞。事后,孙某向公司坦诚,虽然自己清楚知道公司的《团购操作流程》等规定,即“所有团购业务不允许赊账,不允许使用供应商账户扣款;款到发货;门店需要与团购客户签订月结账合同的,需报营运总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同意后才能签订,所签合同需经公司法务审核后才能生效”。但当时孙某为了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为了让员工能拿到奖金,才会犯错让王某在未付款的情况下从公司门店中拿走价值86200元的食用油。孙某自己也不曾料到,王某会事后下落不明。

  那么,公司要求孙某全额赔偿损失,并提出每月按照工资的30%予以扣除的方式合法吗?

  律师分析

  本期主讲律师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朱俊 律师

  01

  因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目前,就劳动者过错履职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而且,目前大部分的法院主流观点也倾向性认定,因劳动者过错履职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主张经济赔偿。

  本案中,孙某作为超市店长,应当熟悉公司有关客户团购操作规程,在未收取客户货款的情况下,将价值86200元的食用油交给客户,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团购操作流程》等规章制度,因公司至今未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02

  用人单位在主张经济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大小、收入情况、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损害赔偿的约定等因素。

  首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同时具有受害人和加害人的管理者这双重身份,如果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的责任就无从追究。

  其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者所创造的利润,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风险也应大于劳动者。

  再次,基于对社会风险分担的考虑,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保险或者将赔偿费用纳入成本来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从而将损害转嫁给全社会。

  因此,应当限制用人单位的追偿权,防止其追偿权的滥用,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主张经济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大小、收入情况、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损害赔偿的约定等因素,而不是一概而论地按照全额损失来主张赔偿。

  本案中,应重点考虑孙某在进行团购销售时的出发点是为了提高门店销量及员工奖金,同时,还应当考虑孙某的工资水平等因素,从而最终确定孙某的责任比例,但绝非是全额赔偿。

  03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公司提出的扣除每月工资的30%来抵扣损失赔偿,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至多只能扣除每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提醒

  如何管理员工,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话题之一,以赔偿来惩戒员工,也绝非企业的最终目的。不论如何,作为企业,都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遏止损失的发生;作为员工,应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避免自身不规范行为造成额外损失。



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