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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收款后未上交,公司起诉买方要货款

更新时间:2019年8月13日 10:36    内容来源:萧山法院   

  合同未约定收款人

  买方支付货款却遭起诉

  老张夫妇年事已高,辛苦了大半辈子,看着子女都已长大成人,家庭也渐渐富裕起来,老两口便盘算着置换一套新房,安度晚年。

  ●2018年,新房装修完毕。在采买电器时,老张夫妇来到杭州A空调设备公司欲购买中央空调。此时,销售业务员小王与老俩口进行了对接,一番了解后,老张夫妇当场就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型号、价格、安装时间等权利义务。

  ●2018年底,空调安装完成。2019年2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老张夫妇一直未支付空调的货款。

  庭审中,老张夫妻表示的确是向A公司购买了一套中央空调,并且已经安装完毕,产品也无质量问题。但夫妻俩早在空调安装完成后即向负责对接的业务员小王支付了全部的空调款项。此次的买卖,从始至终与他们联系的都是小王,他们也相信小王能够代表公司收款。直到得知被起诉时,他们才知道小王已经辞职,公司确未收到货款。

  A公司则表示,小王之前的确是公司的销售业务员,负责与张某夫妇进行对接,但其已经离职;且公司并没有授权小王收款,小王收到老张夫妇的款项后也没有上交公司。此外,A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小王的辞职报告以及社保中断证明。

  法庭经过审理发现,小王于2019年1月初向A公司递交辞职报告。与此同时,A公司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中断为小王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当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天予以核准。进一步审查后发现,老张夫妇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对收款人、付款账号等进行明确约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老张夫妇在2018年底付给小王空调价款对A公司是否发生清偿效力。法院最终持肯定意见,认为老张夫妇付给小王空调价款对A公司发生清偿效力,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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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权益应受保护

  货款对公司发生清偿效力

  在这个案件中,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项下A公司的经办人是小王,小王代表A公司收取货款是合同项下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同时,在合同中并未对付款方式、付款账号以及收款人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特别明示老张夫妇支付空调价款不能支付给小王,老张夫妇也不清楚A公司内部对小王在收款权限问题上是否存在限制。即便存在该类权限限制,老张夫妇作为善意相对人,其信赖小王有权代表A公司收取上述合同项下的价款,老张夫妇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在小王的辞职报告和小王的社保资料中可见,老张夫妇支付给小王货款的时候,小王在法律上身份仍属于A公司的职工。综上,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支付给小王的价款对A公司是发生清偿效力。

  同时,对于小王收取价款后未及时交付给A公司,给A公司造成损失问题,A公司可以依法另寻途径解决,来维护公司的利益。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大家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不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可对付款方式、收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约定,买方付款至双方约定的账户请及时索要收据等付款凭证,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卖方在交货后要及时让买方签收确认,来维护好自身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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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