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萧山网 > 萧山小微企业法律服务平台 > 律师点解—债权债务 > 正文

权利不用,过期作废!——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及时运用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31日 16:41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黄春江   

  年底到了,施工单位和承包工程的老板们又开始忙碌起来了,大家忙的都是同一件事:工程款回收。

  工程款回收难是建筑行业的通病,三角债的存在导致了各方工程款互相拖欠。面对发包人的无理拖欠,施工方难道只有低声下气地乞求?面对发包人的支付能力丧失,难道只有听天由命?朋友们,有一个权利是法律赋予你们的,千万不能放弃了,那就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早规定于《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弱势施工方的利益。为了进一步实施《合同法》第286条,最高院于2002年作出了一个《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认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价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违约金、利息。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这个期限很关键,往往很多施工单位因为疏忽或不知道而错过这个期限,从而丧失优先受偿权,使利益严重受损。

  律师建议:

  律师提醒施工单位,一定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在发包方支付能力丧失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要果断地向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注意:主张优先受偿权只有6个月的期限,即从竣工开始计算,期间不能中断、延长。如果超过这个期限,那就丧失了优先受偿权。一旦丧失,欠付工程款就变成普通债权,清偿顺序排在担保物权之后,就没有任何优势可言了。而且,主张优先权最好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诉,因为如果采取其他方式的话,其他权利人,如银行有可能会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那么优先受偿权就无法认定了。



作者:  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