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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的集资款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4日 16:7    内容来源: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 吴学军   

  案情回顾

   2009年浙江某法院裁定立案受理一家资产近2亿的中型造纸企业破产重整,并指定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接管该企业后,发现该企业存在涉及上百位职工总金额将近2,000万元的职工集资款。根据管理人的核查,该职工集资款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职工以其工资收益和自有资金出借给企业,该借款金额一般较小,一般只有几万块钱;(2)为获取收益,职工通过向近亲属或者社会人员融资后出借给债务人,该类借款金额一般较大,可能达到十万以上;(3)表面上为职工集资款,实质上系社会人员“挂靠”在职工名下,以取得比社会借款更多的收益和利息的民间借贷行为,该类借款金额一般比前两种情况大,有些甚至达到几十万。上述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人数最多,但总金额只占职工集资款总数的50%以下。在债权审核过程中,职工们由于担心集资款依照新破产法规定被认定为普通债权,纷纷采用向当地县政府上访或者静坐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某位集资款债权金额为大约7万元的职工家属甚至在债务人办公室喝下了农药……如何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处理人数众多的职工债权,成了摆在管理人面前的难题。

    律师点评

   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现金向单位职工借款而形成的负债。职工集资款与单个职工向企业提供借款的行为不同,一般涉及面很广,具有一定程度的企业单方强制性和工人身份附属性。

  《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职工集资款债权的法律性质到底是作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债权中的“工资”而认定其具有优先权,还是作为与社会上的民间借款一样作为普通债权对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具有很大的争议。总体上而言,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劳动债权说,该观点认为职工集资款本质上为职工工资,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理由是:(1)从国家政策来看,应把职工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从以上国家的大政策方针来看,从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出发,把破产企业的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是正确的,也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立法本意……(2)把职工集资款作为第一顺序清偿是有法律依据的。2002年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对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明确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这就是法律依据……

  2、普通债权说,该观点认为《企业破产法》并无关于职工集资款的规定,职工集资款债权与民间借贷没有本质差别,必须按照普通破产债权处理。因此,《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三条提到的“职工工资”,一般情况下仅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职工集资款。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该条规定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主要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企业破产法》关于劳动债权与有特定财产债权担保顺序不一样,采用“新问题新办法、老问题老办法”的处理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时的职工集资款债权可以参照工资处理,所以此处“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可以包括职工集资款。因而,《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的职工集资款债权,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工资处理,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受偿。这样理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亦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的职工集资款不能作为工资处理,只能视为普通债权。这点,必须引起大家关注。



作者:  编辑:李莎